首页 健识局 内文

“上市许可人制度”大调整,影响到这三类药品

2023年10月25日 文/ 小米 编辑/

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委托生产新规终于尘埃落定。

10月23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此前的种种猜测有了准确答案。

本次《公告》将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以及生化物制品三类药的生产能力进行重新划分,改成仅“鼓励上市许可人具备自行生产能力”,并非强制要求具备。

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两类确定为“持有人应当具备自行生产能力”;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要求“持有人具备自行生产能力”。

一词之改,差之千里。一旦要求生物制品持有人必须具备自行生产能力,意味着绝大部分Biotech企业都需要重新组建产能,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完全委托CRO、CDMO机构开发生产。这就要求Biotech企业有重资产的投入,对医药创新显然是有影响的。

健识局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业界提交了不少意见建议,基本都是针对需要“自备生产能力”这一条。

最终版本的方案把《征求意见稿》中的内容修改了,无疑更加切合实际,更与推行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初衷一致,减少新药研发企业的生产成本,也促进CXO行业的集中度越来越高。

要求放宽,监管从严

文件中的中药注射液比较容易理解;多组分生化药按照2008年国家药监局发布的7号文件,指的是蛋白质、多肽、氨基酸及其衍生物、多糖、核苷酸及其衍生物、脂、酶及辅酶等。如今,这两类药品都是各地重点监控的主要品种,委托生产的情形应当比较少见了。

因此这份文件的核心,其实就在生物制品的委托生产上。

2019年MAH制度正式实施,药品的委托生产逐渐成为医药企业之间合作的一种模式,这也给监管机构的管理能力提出全新的挑战。今年5月,国家药监局关于MAH委托生产的《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布,最引发业内关注的是“鼓励生物制品(疫苗、血液制品除外)持有人具备自行生产能力”。

这一条在业界引起广泛讨论。有创新药企人士指出,倘若实施会增加biotech增加生产运营成本,另外各自建立生产车间也会冲击现有CXO的市场格局。

这些内容在正式文件中都得到了修改。可以说是对业界主流实践的肯定。

值得指出的是,规则只是修改,并未放宽,监管依然很严。《公告》指出:受委托企业必须要接受省地级药监局部门的现场检查,符合生产能力并获得B类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而且,新的规定要求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企业,其产品应当具有近五年连续生产销售记录,且未发生过严重不良反应和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近三年连续生产的记录。这一项实际就要求委托企业本身具备生产能力。

国家医保局一直关注委托生产的质量安全问题。上海联采办本月公布的《第九批全国药品集采》的公告中,也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产品进行相关规定。

事实上,MAH制度落地执行的四年间,大批受托生产企业获批,数量急剧上升。根据市场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中国有纯委托生产(纯B类许可证)持有人约1000家。但这些企业很多并没有实际接到订单。近期就有调查数据显示,当前有50%左右持B类许可证的持有人并未有产品上市,不乏大量“空证”存在。

本次《公告》发布后,B类许可证的监管将会更加清晰,整个医药市场会经历又一波洗牌。

奖惩分明,引入不良信用记录

为让MAH制度的发展更加科学,国家药监局还引入了信用系统。

《公告》指出,凡是近一年、三年存在不符合GMP要求、近五年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法规或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失信记录,持有人都应每年向当地监管部门定期提交评估报告。

如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应当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同时,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暂停其委托生产活动;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关生产范围。清晰、明确的处罚规定,会对委托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使劣币无法在市场上生存,还整个市场的公平。

实施MAH制度的初衷是解放药品研发企业的生产成本,让医药企业专心研发,把药品生产逐渐过渡成规模化。MAH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慢慢形成了特定的优势领域。

创新药、仿制药、过评品种的生产需求是不同的。特别是集采品种,成本控制主要就在生产上,如果能控制好药品的生产成本,业内预估企业的利润可达到20%左右。这一类品种是否选择MAH、选哪家MAH就很关键。

眼下,中国医药产业正经历转型期,全国药品集采,全球创新药进入中国,中国创新药“出海”,每一类药品都离不开规范的药品生产制度。中国药企要在短时间内赶上,让公众吃上放心药,还需要修炼自己的内功。

作者丨小米

编辑 | 江芸 贾亭

运营 | 朱颖

图源丨视觉中国

#中国医药#  #上市# 

声明:健识局原创内容,未经许可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