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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跨区域药采联盟组建,联动深圳GPO,百亿市场大降价!

2019年4月16日 文/ Chriss 编辑/

新的跨区域药采联盟即将组建。

近日(4月12日)吉林省医保局发布公告称,将以试点市(州)为单位,通过与深圳市建立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模式,建立省药械采购服务平台和跨区域联盟采购平台相结合的集中采购新机制,依托深圳市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开展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工作。

这既意味着,又一跨区域采购联盟即将组建,也意味着深圳GPO的势力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同时也预示着,药品价格的新一轮降低。

根据随公告一起发布的《吉林省关于开展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代拟稿))》》(以下简称“跨区域联盟采购试点指导意见”),药品采购成本降低、保障能力增强、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提高,以及遏制医药腐败等,仍是主要目标。

其中,跨区域采购联盟的药品降价目标为采购总费用较上年度采购同等数量品规的药品总费用明显下降,力争达到30%以上。使用环节目标为不含中药饮片、国家谈判品种的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总体下降到30%以下。

深圳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将负责搭建跨区域联盟采购平台,且跨区域联盟采购平台的药品也将与深圳GPO目录一致。

可以看到,在经历了2017年的反垄断风波之后,深圳GPO不但没有就此销声匿迹,反而越来越受到各方重视,不仅在广东占据了半壁江山,而且还将黑龙江哈尔滨、广西梧州、新疆石河子等城市的市场也收入麾下。

其背后是深圳GPO强大的议价能力。深圳GPO2017年底公示的“成绩单”显示,第二批目录采购的1159种药品,平均降幅22.57%。此次吉林计划以全省之力加盟,势必进一步有力提升深圳GPO的议价能力。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跨区域联盟采购试点指导意见中,还借鉴了4+7带量采购的部分经验,如:在合同中明确采购量、确保回款等。这也指向药采过程更加规范,医药腐败的生存空间进一步压缩。

联动深圳GPO,新跨区域联盟采购目标降价30%

降价是重中之重。

跨区域联盟采购试点指导意见提出五大目标,药品采购成本明显降低排在首要位置。

药品采购成本明显降低。各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的总费用较上年度采购同等数量品规的药品总费用明显下降,力争达到30%以上。

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大幅增强。各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增强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市场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能力。

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提高。各公立医疗机构到2019 年底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国家谈判品种)收入占医疗收入比重总体下降到30%以下。

医药领域不正之风得到遏制。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和临床用药行为更加规范有序,医药购销领域不规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建立机制,推动“腾笼换鸟”。探索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以适当方式将降低药品费用腾出空间留给医疗机构,用于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实现三医联动。

量大价低,近年来,这一市场运行的基本原理,越来越受到药品集采环节的重视。而结成采购联盟,也已成为市场规模较小省份,甚至城市的优选。

截至目前,已有三明采购联盟、沪苏浙皖闽“四省一市”联盟、京津冀采购联盟、西部联盟,以及在降税降价基础上形成的14省区抗癌药采购联盟等。

从商务部发布的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看,吉林2017年药品市场总规模228.5亿元,位列全国第24位,而随着与深圳GPO结盟,其在药品采购中的话语权将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可以看到,广东三大平台已经价格联动,在此基础上,吉林药品采购价也有望看齐市场规模超1800亿元的全国第一大药品市场。进而,实现遏制医药腐败,以及医改腾笼换鸟的目的。

借鉴带量采购,反腐和促进合理用药仍是根本

吉林的跨区域联盟采购,将分步分批、稳妥推进,前期拟以长春、吉林、延边等部分市(州)为单位,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先行开展跨区域联盟采购试点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与。

按照吉林医保局公示的指导意见,试点工作将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作用相结合、公平竞争、自愿为主、网上采购等原则推进。

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深圳GPO负责搭建跨区域联盟采购平台,对接试点市(州)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

同时,深圳GPO还负责平台上的药品质量和供应工作,按照“保障供应、保障质量、安全有效、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药品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但,不参与药品配送。

在此基础上,试点地区的公立医疗机构与深圳GPO签订委托采购协议,按照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在跨区域联盟采购平台上有需求药品的上年度总用量的60%—70%估算预期采购量,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同时明确合同期内各品规药品的供货价、付款要求和违约责任。

规定医疗机构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也及时结算,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原则上不超过30天。

同步,有关部门将通过跨区域联盟采购在线监管平台,对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数量、价格、供应保障情况、临床合理应用、质量安全等实施在线监督。辅助用药、超常规用药等,也都是监控重点。

可以看到,在上述规定中,带量采购的部分原则得以体现,如:签订“带量”的合同、监督及时回款等,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也是解决药品采购环节“只招不采”、“回款难”等问题,进而解决带金销售,“以药补医”问题的关键。

此外,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选择性价比高的药品已成定局。

而为了实现“腾笼换鸟”,吉林医保局还提到,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这也意味着,未来,参与试点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于药品价格持续降低,将有更大的积极性、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