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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亿股票“割韭菜”大案告破,黄晓明该不该缴罚款?

2018年8月16日 文/ 编辑/

关于18亿股票“割韭菜”大案,黄晓明深陷舆论中,理财不慎的他是否需要在此事中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是否需要负担部分罚款?

整理|詹方歌

编辑|徐伟

演员黄晓明以另一种方式火了。

8月10日,证监会公布一则合计罚没金额近18亿的罚单,称被处罚人高勇通过操纵16个证券账户从事涉案交易。其中提及,“黄某明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张某霞管理使用。经路某介绍,张某霞将黄某明证券账户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该账户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

吃瓜群众的眼睛格外雪亮。公告一出,有人怀疑这些证券账户包含黄晓明及其母亲张素霞的怀疑。随后,黄晓明工作室发文称,黄晓明并不认识高某,也未介入过任何与股票有关的调查。

随后有媒体查实,涉案账户中的确包括黄晓明及其母亲张素霞。一时间,“黄晓明账户被操纵获利18亿”的新闻甚嚣尘上,甚至有媒体扒出黄晓明账户曾经进入“长生生物”十大流通股东名单。

8月15日凌晨,黄晓明发布微博澄清,观点有四:证监会处罚对象为高勇,本人未参与任何股票操控;不认识高勇,只委托路某理财;从未参与过“长生生物”股票投资;本次事件是理财不慎。

那么,理财不慎的黄晓明是否需要在此事中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是否需要负担部分罚款?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和多位证券领域律师聊了聊。

1

黄晓明算操纵市场的行为人吗?

A.臧小丽:

倘若明星黄晓明没有授意、指使、积极参与、或者与高勇共谋操纵股价,就不能算是操纵市场行为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明星在法律面前也是普通人,没有特殊待遇,也不用承担额外的法律义务。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认定:"黄某明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张某霞管理使用。经路某介绍,张某霞将黄某明证券账户部分委托高勇管理,该账户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根据上述认定,黄某明(黄晓明)并不直接认识高勇,高勇接受黄某明母亲张某霞委托后,是由高勇来决策买卖哪只股票,何时卖出还是买入,据此证监会认定高勇才是操纵市场行为责任人。

因此,从现有证据来看,不能认定黄晓明参与了操纵市场炒股,准确地说,是黄晓明的股票账户被用于操纵市场炒股票了。

B.吴立骏:

关键在于黄晓明是否知情。黄晓明如果是知道情况出借自己的账户,属于操纵市场的共同参与人;如果知道情况但是不及时阻止,也属于操纵市场的共同参与人;如果借出账户通过操纵市场达到其他违法违规目的的,也属于操纵市场的共同参与人。股票作为一种增值方式,其盈利是不需要缴税的,高勇利用股票这个工具避税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C.王智斌:

黄晓明股票账户由高勇控制,这意味着黄晓明与高勇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也许是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也许是一种配资行为,也有可能是参与了操纵市场的计划。

如果是第一种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那么高勇作为受托人,在委托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委托人账户从事违法行为,此时构成越权代理,法律后果由高勇承担,黄晓明没有法律责任。如果是一种配资关系,在证监会三令五申清理场外配资的情况下,黄晓明参与股票配资亦构成违规。

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黄晓明知情并参与了操纵市场的计划,那么此时就涉嫌构成操纵市场的共谋,不过从其声明来看,这种可能性并不大。

D.张远忠:

黄晓明这种账户出借给别人的情况,除非有证据表明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用其账户去操纵市场,如录音、他知道他的账户与其他账户之间的交易关系和操作这些股票的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存在联络等。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就不能判定黄晓明是操纵市场的行为人。

2

黄晓明的行为属于出借账户还是委托理财?

A.臧小丽:

黄某明等人的股票账户与操纵股价行为人高勇之间实际上形成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委托理财,本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内容合法,法律会尊重合同双方的内部自由约定。

B.王智斌:

实践中,出借账户与委托理财之间界限并不是那么明确,所以目前黄晓明是完全无偿的借账户给高勇用,还是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我认为是界定黄晓明责任的关键。目前的信息来看,黄晓明的情况不属于出借账户,属于委托理财。

C.张远忠:

他将账户间接交给高勇是否违法,取决于出借账户的目的。如果是让高勇代他理财没有问题;如果纯粹借给他人去买卖股票,就应当查清楚他是否知道使用人的具体使用方式,这也需要考察他和高勇之间关系的疏远。如果是出于对好朋友的特别信任,可以免责。

3

黄晓明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A.臧小丽:

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虽然黄某明等人不是操纵市场行为责任人,但是这些人的股票账户内通过操纵股价获得的收益,肯定是不能继续享受的。违法行为没参与、不知情,尚且可以理解,但是任何人不能通过违法行为获利。

把股票交给其他人去管理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有的人有投资实力,但没有时间,也不懂股票方面的专业知识,就会委托专业人士去炒股。还有人轻信别人的赚钱秘笈,听了股市黑嘴忽悠,把股票交给别人去操作。另外,也有人自己不方便开户炒股,比如身份原因不想露富,或者单位不允许炒股,就以其他人名义开户,但实际操作人,资金来源均不是名义开户人。

在实践中,操纵市场违规行为,证监会作出处罚的一般都是实际操作股票的人,股票帐户持有人被处罚的极少。因为监管部门难以证明帐户持有人参与了操作市场,也难以证明帐户持有人明知实际操作人在操纵股价,予以默许。

B.吴立骏:

如果黄晓明先生(对高勇的操纵情况)不知情,由于个人对自己的账户具有管理和保管的义务,自己的账号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涉嫌疏于管理和监督,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汽车是黄的,高借出去开了,出了交通事故,黄也要承担责任。再如,如果大房东租给二房东,由于大房东对房屋设备疏于管理和修缮导致租客受伤,大房东也要对实际租客承担责任。

但法律永远是滞后与有瑕疵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相关的惩罚措施。

C.王智斌:

黄晓明是否存在法律责任,取决于黄晓明与高勇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与高勇两个自然人之间是否直接认识无关,在不直接认识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代理人的方式建立法律关系。

目前比较关键的是,黄晓明需要对其账户为何被高勇控制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证据,这样才能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该事件中黄晓明是否存在法律责任。

出借账户是法律禁止的,但违法之后没有相对应的处罚法则,这是立法的疏忽问题。而且出借账户通常会混合其他的违规行为,比如配资,纯粹的出借账户几乎是不存在的。

D.张远忠:

《证券法》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但法人账户是维持某个公司运转开设的账户,黄晓明的账户属于个人帐户。诸如此类出借账户的行为,应该没有账户所有人被判罚的案例。

4

黄晓明账户内的非法所得如何处置?

A.臧小丽:

黄晓明作为公众人物,应该主动把股票账户内的收益交出来。证监会已经认定黄某明等14人账户关于“精华制药”获利8.97亿元,系操纵股价所得,而操纵市场是《证券法》所禁止的法律行为,黄某明等人的股票账户收益系违法所得,内容并不合法,黄某明等人的收益当然不能获得法律保护。

B.张远忠:

黄晓明账户取得的非法所得应该予以没收。

5

黄晓明是否需要缴纳罚款?

A.臧小丽:

证监会已经对高勇采取没收违法所得,并且采取违法所得一倍的罚单,合计近18亿元。这近18亿罚单,高勇后续可能会找黄某明等股票账户持有人去分担,至少这些账户持有人已经获得的收益应该会吐出来。如果他们对证监会18亿元罚单的分担协商不出结果的话,可能会引发其他诉讼。

根据《行政处罚法》,逾期不交纳罚单,法律后果比较严重,比如每日加收3%罚款,这个数额如果用在高勇操纵市场案上会很惊人,而且受处罚人名下的资产应该会全部会被冻结。一旦被法院纳入强制执行名单,他就可能变成名副其实的老赖了,坐个高铁都可能受限制。

B.王智斌: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处罚对象为高勇,高勇需要缴纳相应行政罚款,其他账户所有人并不对此承担责任。如果高勇无力缴纳罚款或者逃避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时高勇可能会面临资产拍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后续执行措施。

C.张远忠:

高勇需要缴纳的18亿元罚款不会由黄晓明来分摊,黄晓明在这整件事中不会获利,但也不会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