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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人罗昌平称百度有一个“打头办”,法院一审判决其赔偿18万元

2018年5月24日 文/ 王千一 编辑/ 单朴

近日,百度起诉罗昌平侵害其名誉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罗昌平赔偿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合理维权支出损失、经济损失合计约18万元人民币,并在其新浪微博账户中显著位置中持续十日登载致歉信息。

5月24日,罗昌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对每日人物表示,罗昌平方面将会提出上诉。

网络图。

罗昌平微博称百度有“打头办”,百度要求赔500万

1月23日,实名认证“罗昌平”的微博博主发布信息,称“百度有一个‘打头办’,因为表现好,年终奖五个月奖金。厉害…”,并配发了微信聊天截图,内容即是关于“打击今日头条办公室”职责和工作内容。

2月5日,百度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罗昌平诉上公堂,要求其立即删除相关侵权信息,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共计500万元。

随后,罗昌平通过微博回应称,“因为我在微博率先披露百度‘打头办’灰色运作,近来,百度这届公关多次发文攻击,已经对我声誉造成伤害,我将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并表示将“继续收纳、采集、验证、曝光与百度有关的一切不良行为。”

罗昌平认证身份为财经媒体人,曾就职于《中国商报》《新京报》《财经》等媒体,著有《递罪》《打铁记》,截至2018年5月24日,微博粉丝为111万。

法院认为罗昌平侵权,判其赔偿1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罗昌平系新浪微博加V实名认证用户“罗昌平”的微博博主,其在该微博账户中发表前述涉案微博言论。该博文在无相应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在上述微博账户上,公开传播百度公司专门成立打击其竞争对手“今日头条”的“打头办”,并指使其员工专门从事打击“今日头条”的相关工作并给予丰厚报酬的情况,但罗昌平未向本院提交其所传播事实的充分依据,其提交的所谓事实依据并非权威消息来源,至其发布涉案文章时并无相应证据证明其所述属实。涉案文章的相关言论已构成虚假事实陈述。

法院认为,虽然罗昌平主张涉案博文内容系转载相关报道内容,但是该博文并未明确标注该内容的哪些表述具体来自哪些报道,即涉案博文并未明确标注系转载及转载的实际出处,可见涉案博文并不符合对原发文章进行原文转载或简单编辑修改的转载情形,即使涉案博文的确是罗昌平转载自他人的文章,也因其未披露转载情况而视为其自动放弃转载人身份所应享有的相应注意义务的豁免权利,故仍应视为罗昌平系涉案文章的原发者,其应当承担原发者的侵权责任。

法院还认为,基于事实依据的意见表达在法定范围内受到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但是公开传播事实本身的言论必须遵守陈述大致客观的限制,即使公众人物、公众企业对公众的言论具有较高的容忍义务,但主要是针对有相应事实根据的批评、质疑等评论性意见,并非对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传播也具有容忍义务。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罗昌平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其加V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账户“罗昌平”中显著位置持续十日登载致歉声明;于判决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合理维权支出损失61800元,经济损失120000元。

上诉人认为“打头办”并非上诉人虚构

罗昌平的代理律师徐凯认为,此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整个事件是否对百度构成侵权,以及百度作为公众公司,如何界定其容忍义务的边界。

据其提供的上诉状显示,上诉人认为,“打头办”并非上诉人虚构。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已经表明,“打头办”乃外界对于百度内部成立的“内容生态市场部”的戏称,该称谓在涉案微博发布之前,已在互联网上广泛流传,上诉人提交的大量证据足以证明。

同时认为,“打头办”一词并非一审判决所谓“黑幕”,亦未降低被上诉人社会评价。

此外,对于一审法院认为的“即使公众人物、公众企业对公众的言论具有较高的容忍义务,但主要是针对有相应事实根据的批评、质疑等的评论性言论,并非对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传播也具有容忍义务”,上诉人表示,这一理解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精神。

上诉人认为,这一容忍义务恰恰在于,即便针对公众人物、公众企业的批评、质疑存在事实上的瑕疵,给公众人物或者公众企业造成了轻微的损害,基于保护言论自由的需要,相关公众人物或公众企业亦应当予以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