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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骑ofo死亡索赔878万遭网友炮轰,死者律师称钱换不回命

2017年7月23日 文/ 唐煜 编辑/ 嘉辛

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事故案出现新进展。

3月26日,上海一位11岁男孩在使用ofo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7月19日,死者父母将ofo连同肇事方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

据界面报道,受害者父亲回忆,孩子8-9岁时便学会了自行车,家里虽有一辆自行车,但平时并不允许孩子独自骑行。对于共享单车,孩子没有手机根本无法注册账号,而父母也没有注册过共享单车的账号。当天,该男孩在路边寻找到一辆密码锁可直接按开的小黄车,和3个小伙伴一起上路骑行。

当日13点37分,悲剧发生。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静安区交警认为,该男孩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ofo曾发布官方声明,表示将研究出一套有效的防范机制,从源头上杜绝12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单车,从而避免悲剧再次发生。ofo上海相关负责人事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今后新用户认证时,平台会屏蔽掉12岁以下用户。对于车锁易打开的问题,ofo表示已推出带有动态密码的全新智能锁,杜绝非法使用。

网友评价两极化

围绕这场悲剧,质疑的声音纷沓而至。许多网友认为,事故让人痛心,但父母也难辞其咎,878万元的天价索赔费更令网友质疑家长是否在趁机敲诈勒索。为此,AI财经社对话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黔林。

为何要索赔878万

AI财经社:在你看来,案件四方被告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张黔林:四方被告主要分为两方责任人,机动车一方(包括肇事司机、及车辆所属的汽车租赁公司以及相关保险公司)和ofo一方。我们是按照ofo方面60%,肇事方40%的责任来起诉的。

AI财经社:为何赔偿金额是878万?如何看待外界对金额的争议?

张黔林:我们诉讼请求第一条是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智能锁具,但大家过于去关注“878万”这个数字。

诉讼要求第二条才是判令ofo方赔偿死亡赔偿金73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机动车方赔偿死亡赔偿金49万余元以及精神赔偿金50万元。

现在司法实践普遍对人命不够尊重,判决金额都比较低。878万中主要构成是精神损害赔偿。大企业有钱,但我们不能让这些大企业认为这就是钱的问题。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大企业是有社会责任,不能因为有钱这个漏洞就不补上。我们不是把小孩的命卖给你,生命多少钱都换不回来。

AI财经社:ofo方面主要的责任有哪些?

张黔林:首先是ofo小黄车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车辆疏于看管,该自行车车辆之上也无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骑行的提示;其次,ofo当时普遍使用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用户还车时并不需要上锁,只需在App上点击“结束行程”;其次,即使还车上锁,也会有不少用户未将密码打乱,一按即开;即使密码被打乱,网络上也流传共享单车听声解锁秘诀,给未满12岁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留下安全隐患。

AI财经社:当时,小孩是在路边寻找到一辆密码锁可直接按开的小黄车,前一个未锁车人是否负有相关责任?

张黔林:我觉得这是两回事。前面的人只是一个用户,他没有把车及时关掉,顶多是违反和ofo方面的租赁合同,之所以追究ofo是因为它是提供这个服务的一方,而且它是向不特定的、大多数的人提供的。任何车辆的缺陷,虽然是小概率事件,但是由于在城市投放的基数太大,后果也是惊人的。

中国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有那么多的车辆投放在那么多的城市,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商,你明知道会有未成年去利用这些漏洞,却不采取措施。

AI财经社:事故发生后,ofo这边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

张黔林:这起案件后,ofo才在车辆上贴标志说:12岁以下不能骑。但是目前为止我所看到的未成年人骑共享单车的伤亡事故,没有小孩自己去注册或者是说家长给他注册骑车的,都是通过上网去看相关的破解教程。我在网上曾经看到一个小孩4、5秒就可以开锁。证明这个锁是有明显缺陷的。在这起事故前,媒体已经有很多报道了,但ofo至少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

家长是否尽到监护责任?

AI财经社:事故书认定男孩在其中负主要责任,这是否对诉讼的成败有影响?

张黔林:男孩是未成年人,对于交通规则他没有成年人这样的判断。事故只是认定肇事车辆一方是次要责任,但这场事故具体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法院会根据整体事实来判定,并不是说其他人就没有责任。

AI财经社:但有网友质疑,父母应该承担监护不到位的责任。

张黔林:对未成年人,作为家长肯定有监护责任。当天案发时间是13点37分,中午12点左右小孩还和父母一起吃饭。1点钟左右父亲发现小孩不见了,就马上骑车去找,在找的过程中被告知自己的小孩出事故了。

前后不到1小时,在这起事故中,小孩并不是长时间脱离大人的监管。小孩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他毕竟已经11岁,从法律上讲属于限制行为人,监护人不可能像照顾周岁小孩那样24小时盯着他。而且作为男孩,生理和心理上比较喜欢挑战自我,就本案而言,很难定义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