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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贷监管再升级:消费金融断流划清界线,风控禁止外包

2017年12月15日 文/ 李玲 编辑/ 杨舒芳

文|AI财经社李玲

编|杨舒芳

互联网金融的2017年年末有些特殊。继网络小贷、P2P网贷迅速进入退潮期后,持牌的消费金融也成为监管的重点整治对象。

12月14日傍晚,银监会非银部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转发至各银监局消费金融公司对口监管处室,要求相关部门将文件转发至辖内消费金融公司,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问题进行风险提示,并进行整改。

在银监会的转发函中,对消费金融公司提出四点要求:

一、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P2P网络借贷撮合等任何方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禁止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等方式与无放贷业务资质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自消费金融兴起以来,P2P网贷等第三方机构就成为其主要资金端口之一。这一规定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与第三方公司合作放贷的业务模式将全部叫停,P2P网贷回归信息中介服务本质,消费金融的资金渠道只剩下银行和持牌放贷机构。

二、禁止消费金融公司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禁止消费金融公司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督促消费金融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消费金融的核心内容将强制自营,增信服务合作方需持有资质且不得兜底。这两项实质上是倒逼消金公司提高自身能力,以保障信贷质量。

一般情况下,消费信贷的借贷者只承担借款利率,但部分公司还同时打通商品渠道,收取的费用包括商家分成、用户借款服务费、借款利率,商家分成则通过提高平台上的商品价格,转化为借贷者的利率,由此产生了所谓的挣钱利器。取消第三方合作机构向消费者收取的取息费,监管此举目的明显,限制高额利润,为借款者减负。

三、严格执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的监管规定,且投资范围严格限定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不得直接投资或通过理财等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在银监会下发的三份文件中,多次强调了“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的违规性质,而现实中也不乏消费金融贷款沦为变相校园贷或流入楼市的案例。在风控不能严格把控资金去向的情况下,限制消金公司的放款限度和资金流向是目前最简单粗暴的解决方法。

四、加强消费金融公司自主支付类贷款业务监管,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要求,禁止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督促其严格贷前交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加强贷中资金流向监测,强化贷后贷款用途验证和后续管控工作。

12月1日的现金贷整顿通知,将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作为现金贷的四个特征,并且要求现金贷公司暂停发放此类贷款。

这对银行老大哥来说,是一个大利好。在现金贷暂停放贷、p2p网贷禁止撮合现金贷、消费金融公司禁止消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的情况下,能够从事现金贷业务的只剩下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