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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背后涉黑团伙今日受审,主犯获刑25年,于欢家人:罪有应得

2018年5月11日 文/ 编辑/

文:韩茹雪

5月11日上午10时许,“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案在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

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20年至2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

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2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前,于欢的姑姑于秀荣正在法院处理相关事宜,她告诉火星试验室,“吴学占罪有应得,该判多少判多少,相信法律会给一个公正。”

结果出来后,于秀荣丈夫接的电话,他向火星试验室表示,“宣判结果和我们没多大关系,事情都这样了,孩子(指于欢)也不会减刑。”

此前,于欢母亲苏银霞的代理律师殷清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判决结果出来后,会先行提起上诉。

在之前的庭审中,检方指控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9项罪名。

“因为这个案件的被告人人数比较众多,正常情况下会出现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情况,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即便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满意,但为了保障我们二审案件的参与度,苏银霞和于欢也会先行上诉。”殷清利介绍,“如果被告们都没有上诉,而且判决结果我们也都很满意的话,我们也会在相关情况下撤回上诉。”

2016年4月,吴学占等人催债女企业家苏银霞,对其进行辱骂、殴打。目睹母亲受辱的于欢,用水果刀捅伤杜志浩等4名催债人员,导致杜志浩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在“于欢案”之前,吴学占还曾指使团伙成员,非法拘禁山东省冠县东古城镇古北村的村民王秀娥。

根据起诉书内容,吴学占指使团伙将王秀娥强行拘禁至冠县东外环中海达集团公司一处废弃的办公室内,期间采取扇脸、脱去王秀娥衣服,捆住其双手吊离地面等方式,对其进行侮辱和殴打,直至12日深夜放回,时间长达80小时左右。

“晚上9点听见有人踹门,我一看,(他们)都戴的头套,穿一身迷彩服,拿着电棍,胶带。”52岁的王秀娥在接受新京报采访时回忆,这些人一进来,就先用胶带粘住她的嘴,然后绑住胳膊和腿,戴上头套把她抬出去。到达一个地方后,又给她戴上手铐,脱掉她的衣服吊到梁上,往眼里喷辣椒水,用电棍击打。

王秀娥表示,以前就知道吴学占是黑社会,并未想到是他们做的。

直到4年后,2017年8月,警方打来电话称案件已破获。

公诉书上提到,吴学占承认了这起非法拘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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