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存在高度可能性」的性骚扰案件
2019年6月,小羊等47名中央美术学院的学生联名举报了教授姚某,举报其对女学生实施性骚扰、收受学生礼品等问题。随后,姚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对小羊进行了反诉。时隔两年多,这件事终于有了一个结果。
2022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布了一审判决——因为缺乏相关证据,小羊在举报文章中的一句话——「很多年前Z师姐被他搞怀孕了,来学校里闹过」被判侵犯了姚某的名誉权,支付赔偿4500元。而小羊针对姚某对其进行性骚扰的描述,则被法院认定「存在高度的可能性」。对此结果,双方均未上诉。
更重要的是,在这份判决书的论述中,一审法官明确提出了职场性骚扰界定中的普遍难点——
「受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对于发生在存在隶属关系中的性骚扰行为,例如师生关系、上下级关系中,女性受害人往往碍于社群的與论压力、维持自身的事业及学业发展,一开始往往选择沉默和忍耐,不愿意把事情闹大,错过了获取证据的机会时机……」
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是小羊的代理律师,他告诉《人物》,在他接触过和看到的所有类似案件中,小羊这份判决书中关于性骚扰的论述,是他迄今为止见过「最前沿,最有理念,最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
尽管关于性骚扰的维权依然举步维艰,但改变也正在一点点发生,而关于性骚扰案件中,受害者应该了解哪些法律常识,应该如何收集证据,又将面对怎样的困境、难题,以下是吕孝权的讲述——
文|吕蓓卡
编辑|金石
为何「不予立案」
我第一次见到小羊时,她还没毕业,马上就进入研三,面临比较繁重的毕业论文答辩,还涉及到找工作的事情,她的精神压力挺大的,她看上去瘦瘦弱弱的,说话也轻声细语,但是非常有条理。
当时,她已经在微博上实名举报了她的导师姚某,她写得非常详细,她也报了警,但警方最终出具了强制猥亵罪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这里我要强调一下的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主要有两点原因。
第一点是,《民法典》第1010条也好,还是《妇女权益保障法》,通常情况下都把性骚扰认定为一种民事侵权责任。而公安机关的立案系统里很少对民事案件立案。公安机关的立案要么是治安案件,要么是刑事案件。
第二,小羊她们这些女孩报警时,是以性骚扰报案,但是公安机关的立案系统里面没有性骚扰这个案由。最终,公安机关以强制猥亵罪作为案由来处理小羊她们的报案。很明显,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要远高于民事案件的。所以,进入侦查阶段后,公安机关会发现强制猥亵罪证不足,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所以最终做出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书。
这也是很多性骚扰案件面临的一个普遍难点——对性骚扰的认知有缺失。在传统认知中,办案机关会以直接的肢体暴力来认定性骚扰,但小羊她们经历的这种校园性骚扰,它的权力控制性、精神控制性和心理强制性的特点更突出,但司法实践中,这种认知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来,而认知肯定会影响你对这个案子性质的判断和实操处理。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小羊又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但检察院面临的情况也是——证据确实没有达到强制猥亵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因此,检察院也认为证据没有达到强制猥亵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没有接受小羊的申请。
之后,小羊将自己的遭遇发到了微博上,对姚某进行了网络实名指控。但姚某随即以诽谤罪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小羊发起了刑事自诉,但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均已缺乏罪证为由,驳回了姚某的起诉。
刑事诉讼达不到目的以后,姚某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小羊发起了一个名誉侵权诉讼。今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因为小羊进行网络实名举报时例举的一项事实——「很多年前Z师姐被他搞怀孕了,来学校里闹过」,没有证据支持,因此构成侵权。
我要强调一下实名指控时的分寸问题——特别是多年前遭受来自于熟人的性骚扰、性侵犯的被害人,向网络或社交媒体求助时,一定要注意一些细节,要注意掌握一定的分寸。
这个分寸就是,你在网络实名指控时所讲出的事实,一定不要做夸大,网络实名指控的相关事实,最好是建立在有相关证据支持的基础上。具体来说,我的建议是要根据你手上所持有证据的充足程度,来采取不同的网络曝光方式。
如果手上的证据特别充分,那么完全可以做实名的网络指控,只要你客观诚实,不夸大宣传,基本上就不怕被对方反过来控告。
但如果证据不够充分,网络实名指控就一定要持一种特别审慎的态度,比如说在网络实名指控的过程当中,对于涉及被指控人的真实姓名、所在单位、身份、头衔等等相关的具体信息,应该做适当的技术化处理,不要有明显的直接指向性。
这是我觉得在网络实名指控中特别需要注意的。否则很可能自己都维权不成,反过来被人控告。你在网上的实名指控,你自己讲的那些话,如果没有证据事实,对方只需要做一个截图,找公证处做个公证就可以反过来告你。
图源剧集《她和她的她》
如何收集证据
在这里,我也想提醒大家,遭遇性骚扰时应该注意收集哪些证据。
在性骚扰案证据的收集上,比较容易的证据是,受害人要对性骚扰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进行记录,并且要附有准确的细节,记录说过的话以及做过的事,比如可以通过写日记的方式来解决。
比如,2005年发生在重庆的文静(化名)指控小学校长胡某长达5年的性骚扰案件中,文静就是通过写日记的方式记录了当时的状况。每一次她跟校长的接触都会写日记,不多,可能是大概两三百字,写过程和自己的心路历程,自己的反应,这其实就是证据的类型之一。
第二,在与骚扰者接触的时候,要根据情况利用录音、录像工具。第一次发生时或许没有意识,但当他重复发展这个行为时,我们就要有证据意识,巧妙地利用录音、录像工具去取证。当然一定要注意不能暴露,否则会引来更多的危险。
同时,还要注意保留手机短信、电子邮箱、微信、QQ聊天记录等等这种带有骚扰性质的电子文档,尤其是语言骚扰,一定不要觉得骚扰者太恶心就给删了,因为删除后再做数据恢复非常困难。你可能觉得删除后自己心里好受了一些,但可能为将来的有效法律维权挖了一个大坑。
对于这些电子文档,受害者还可以及时进行公证,尽快截图,然后去公证处做公证。公证后,这些内容就直接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性骚扰发生后,受害者如果感觉身心受到了伤害,应当第一时间去医院检查,并视情况接受相关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保留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也是整个证据链条中的很重要的环节。这些医疗诊断证明可能是身体方面的创伤,比如说对方用掐、抓、挠,或者利用自己的身体优势把你给控制住时留下的痕迹。也可以是你在反抗的过程中把他掐伤、抓伤的痕迹,如果你第一时间报警,这些证据可能还是存在的。
如果是职场性骚扰,你可以向单位管理层举报投诉,单位管理层应当协助调取相关证据,当事人有没有监控录像,有没有证人证言?有没有相关的工作记录?这是单位应该承担的一个义务。
办公室内的监控录像可能没有,但是在走廊、电梯等公共场所,监控录像会反映出两个人什么时候进去的,出来的时候这个被害人的心理感受,她的面部表情,肢体行为会不会有一些差异?这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还有,案发以后,要及时拨打110报警。这在熟人性侵案件当中非常重要,你报警的时间可能会被办案机关视为你对这个行为本身是不是抗拒的一个评判指标。
当然,民警到达现场也要进行现场勘查,有没有相关的痕迹、物证,要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检查。要调看监控录像,要询问相关的证人,甚至可能要及时传唤或者拘传被指控者。对于他的身体检查,发现跟受害人说的这个陈述是不是一致,他身上有她的挠伤,抓伤。因此,及时报警是很重要的。
我要强调的是,在收集证据时,一定不要是孤证,我只有一份证据,最好是形成证据链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在直接证据确实难以取得的情况之下,我们都会鼓励当事人尽可能去挖掘更多的间接证据——
事发前后聊天记录,出入事发地的交通记录和监控记录,还有事后双方的沟通确认,以及事后受害人的求助、投诉、报案、就医记录等等,这些都是重要且有用的,可以从时间和空间两方面形成相对完整的性骚扰证据链条。
图源剧集《她和她的她》
被忽视的「权力不平等」
性骚扰案件证据收集过程中,想要争取证人证言其实是很难的,这也是这类性骚扰案件中的一个特殊疑难点——其他证人,你的同事或者同学跟你一样,与骚扰者存在上下级的权力关系。
这也是我前面提到的对于性骚扰的认知难点。有时候,执法人员会过于强调传统意义上的肢体暴力手段,而容易忽视行为人(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权力不平等关系(比如上下级从属关系)或者利用特殊的职权便利乘人之危。比如说老师跟学生、医生跟护士,或者医生跟患者,加害人很少会用肢体暴力手段,而是借助权力不平等采取软暴力手段,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最终达到性骚扰、性侵犯的目的。
在师生之间,权力不平等或者说特殊的职权便利是非常明显的。在这种权力不平等关系之下,加害人很容易以所谓的关心生活,学业课程评分、毕业论文答辩、推荐工作等这些借口,对被害人施加权力控制、精神控制和心理强制。
比较典型的是我们曾经代理过深圳山木集团总裁宋山木强奸女工的案子,他就是利用所谓的企业管理文化来驯服员工,比如「山木基本法」就高达280条。进入这个集团以后,员工之前的身份和关系都被遮蔽了,所有人原来的名字全部要抹掉,改为新的名字。员工之间不允许互相打探对方的真实姓名和收入状况,不允许将手机号码等私人信息泄露给外人。
他还鼓励员工之间要互相监视,相互检举揭发,对员工实行一种军事化的管理,尤其是对女员工从头到脚的形象都做了细致入微的规定。要梳开刘海、露出前额,不允许烫发,体重要控制,衣着要性感,女员工要穿深V领制服,里面不穿衬衣,要穿高于3厘米的高跟鞋,足部要穿黑丝袜,下身穿肉色丝袜等等。使女员工在精神和肉体两方面遭受双重奴役,丧失基本人格以后,让她干什么她就干什么。
这里,我要特殊强调的是,很多人容易把权力不平等关系直接等同于上下级从属关系,这也没错,但这两个概念不是直接划等号的。
因为,权力不平等关系并不只存在于上下级之间,也可以存在于性别和阶级身份的差异中。比如,在职场中,处于平级的男性借助企业文化,或者群体的压力在办公室对女性讲一些所谓的黄色笑话,这其实也是不平等权力关系的表现,所谓的父权制观念下的一种权力不平等关系。而这些黄色笑话,一定程度上已经构成了言语上的性骚扰。
但在目前的司法程序中,性骚扰中的权力不平等受重视程度还不够,绝大多数时候,司法程序对性骚扰的认定,还停留在直接肢体暴力实施的骚扰和侵犯上。
忽视「权力不平等」,很容易造成一种状况——在熟人作案的情况下,受害者会被先入为主地认为双方自愿的可能性比较大。
这就牵扯到我们怎么去看待所谓的「违背妇女意愿」。如果我们表面理解,这个行为她是同意的,不违背她本人意愿。但如果做全面的考察就会发现,这个行为的发生真的不违背她本人的内心真实意志吗?
我指的是,在排除所有外力干涉、不受任何外在因素参考和干扰的情况下,她是否会对自己的性自主权做出一个符合内心真实意志的处置?
比如宋山木这个案子中,有一天,他把一位想离职的女员工叫到他在半山腰的一个私人别墅里面,劝她不要离职,给她许一些非常美好的愿望。在遭到拒绝后,宋山木便对女孩进行了威胁、恐吓,当着女孩的面给别人打电话,让对方半小时内过来将她掳走。
当女性处在这样一个孤立无援封闭的环境当中,肯定会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她被迫就范了。那你能说她是自愿吗?
很多职场、校园的性骚扰很明显都不具备直接的肢体暴力,更多是通过权力不平等关系或者特殊的职权便利实施的,被害人确实没有明确的反抗意愿或者反抗行为,但我们就能因此认为她是默认,她是半推半就同意的吗?
图源剧集《她和她的她》
允许受害者「偃旗息鼓」
因此,在性骚扰案件维权如此困难的情况下,看到小羊的这份判决书时,我是非常兴奋的。我没想到法院在论述部分直接把对于性骚扰的指控,用「存在高度的可能性」来进行定性。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我所见到的性骚扰案件中,我认为,这份判决书是最前沿,最有理念,最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这份判决书写得非常好。这个「存在高度的可能性」,是法官结合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考虑到职场高校里性骚扰的隐私性、隐秘性,被害人取证的现实困难,以及这类案件的特殊性,综合做出这样一个极端性的判定意见。
结合这个论述,我们觉得,小羊下一步可以再发起一个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的侵权诉讼。
我们跟她提过,她自己权衡之后,决定暂时放弃了。因为现在她已经找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她想安心地去上班,开始新的生活,我们也完全尊重她的个人意愿。
这也是当下性骚扰案的指控人面临的又一个普遍困境——缺乏社会系统资源的支持。
这个支持首先是意识理念层面的,当下的各种荡妇羞辱论,完美受害者论,会对受害者造成很大的压力,更何况,这种不友好的言论并不只发生在网友身上,甚至持这样言论的人还是受害者身边最亲近的人,他们觉得家丑不可外扬,或者说你在丢我们家脸,还是偃旗息鼓吧,别再搞了,这都是常态。
文静诉小学校长的性骚扰案就是这样。刚开始文静的维权意识是非常坚定的,她丈夫也是支持她的。但是打着打着丈夫就顶不住了,走到校园里,走到家里,总有人戴着有色眼镜看他。所以这位丈夫从最初的坚定支持,变成慢慢地动摇,动摇之后便提出了离婚,后来还跟她要争孩子抚养权,这对文静来说,是多么大的一个打击?
合适的律师也是支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这个不只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有要求,也要求这个律师有性别平等的观念。如果一位律师没有基本的性别平等和性别暴力的认知,或者对性骚扰家庭暴力这类案件的特点没有认知,即便专业能力再强,也很难处理好这类案件。
总之,在性别暴力案件当中,女性受害者通常都需要去孤军奋战,甚至还常常被对方反诉,自己维权不成,反而成为被告,这中间要耗费很多的时间、精力。所以换位思考,在这些情况下,她们做出任何选择,包括隐忍私了,包括上诉以后撤诉,我们都应该表示充分的理解、尊重和支持。绝对不能去指责她做出这些选择是多么的懦弱,多么的让我们失望,不应该产生这样完美受害人的观念,将这些都归责于被害人。
我们要反思和检讨的是,怎么样去改进目前的意识环境,改变执法、司法的环境,更好地建立起更多系统资源去支持和帮助这些性别暴力的受害人。如果我们不去解决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你怎么让这些受到侵犯的人勇敢站出来维权呢?
所以,我甚至希望小羊这起案件中的这份判词可以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性骚扰,或者是针对女性性别暴力案件的典型指导案例来进行公开发布。当然,我知道这非常难,但至少,它为基层法院未来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参考范本。
图源剧集《就算敏感点也无妨》
好的趋势
想要防止职场、校园内的性骚扰,最重要还有要建立完善的性骚扰的防治机制。
我们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性骚扰立法,我们对性骚扰防治的法律条文分散在不同的部门法当中,比如说《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比如说《民法典》的1010条。
缺乏一个专门的「性骚扰防治法」,这就导致性骚扰的定义都不够明确。有哪些类型?性骚扰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性骚扰的证据有哪些种类?性骚扰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性骚扰的证据认定标准是什么?性骚扰有哪些突出特点?骚扰到什么程度,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机关、学校、企业等用人单位在防治性骚扰问题上有什么法定义务等等,这些都需要法律给出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解答。
这一点,可以借鉴我们中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最上层有专门的性骚扰防治法,里面对性骚扰的界定是非常全面的。除了性骚扰防治法以外,在职场中,还有专门的「性别工作平等法」。
这个「性别工作平等法」有专门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在中国台湾地区,凡是雇员30人以上,就应当制定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并在工作场所公示,当用人单位(雇主)知悉性骚扰发生时,应采取立即有效的纠正及补救措施。否则用人单位(雇主)应负赔偿责任(新台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教育场所更是全方位的,有一个专门的法例叫做「性别平等教育法」。除了高校性骚扰,这项法例对中小学,甚至是幼稚园、校外培训机构等这种教育机构里的性骚扰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除了中国台湾地区,法国和美国很多州的做法也值得借鉴——在那里,性骚扰被认定为是一种刑事犯罪,按照刑事诉讼的追诉程序,举证责任完全在办案机关这里,受害人只负责配合办案机关来举证,来提供证据线索。但目前在国内,还基本上完全靠被害人自己举证,力度完全不一样。
我做这个工作已经有14年的时间,从2008年研究生毕业之后,就来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也就是千千律所的前身。当时,我连什么是妇女权益,什么是公益法律都不知道。深度参与之后才想把这件事当一个事业来做,利用自己专业的法律知识去帮助那些弱势的女性。
其实做这个工作有很多的挫败感,很多案子基本上都是败诉败诉败诉,但就是因为这些沮丧,我们才要去推动改变,推动法律改变,推动意识改变。
《反家庭暴力法》就是这么推动出来的。二十多年前,谁能想到中国的《反家庭暴力法》什么时候能出台?就是这些民间机构,包括妇联起了很大作用,每一年都在推,推了20年,在2015年,终于把这个法律推出来了。
事实证明这个法律通过以后,这6年多来,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层面,对于规范家庭暴力,防止家庭暴力发挥了很大作用,它也取得很多成就。
2011年我们做的辽宁营口嫖宿幼女案,也间接推动了《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刑法》360条第二款的嫖宿幼女罪,以后这类案件统一并到强奸罪,按照强奸罪、奸淫幼女的情节从重处罚。这就是一种法律变革,法律进步的一个表现。
关于校园、职场的性骚扰防治,现在有个好的趋势是——去年两会,有代表委员提交了一个法律建议,要求高校建立防性骚扰的机制。教育部答复了,说他们也注意到这个问题,现在在做相关的调查研究,条件成熟的时候会指导相关试点高校来尝试建立防性骚扰委员会,尽管过程可能没有那么快,但这也是一个好的趋势。我觉得一点点去做,20年,30年以后或许就会有很大进步。
还有一个好的趋势是,越来越多受害者的法律意识在增强,同时,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会发布一些指导性案例,而在就业领域里,我们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开始写入「禁止基于性别的区别对待」。
其实,性骚扰为何维权困难,我觉得不是上层不重视,而是因为意识不到位,他可能没有意识到这是个问题。所以,尽管我们自下而上很艰难,但我们也要发出我们的声音。
图源剧集《就算敏感点也无妨》
TOP STORIES
相 关 推 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