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能为被侵害的儿童做什么?
在今年4月,我们推送过一篇文章《强制报告,为了我们的孩子》,介绍了一条刚刚被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度——强制报告制度。
这是一条很好的制度,它的推出,和很多人的勇气、智慧和努力有关。今天,我们分享这篇报道的幕后故事,也是希望提出一个重要的事实——知道它的人还是不够多。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强制报告制度值得一再重申。
文|林松果
编辑|姚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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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这段时间,只要你看新闻,就很难不为儿童的处境忧心。
6月28日,四川筠连县公安局接到报警,一位家长称,自己的女儿被一位44岁的成年人性侵。警方审理后才发现,此人并非初犯——他已经以欺骗的手段,猥亵和性侵了5名未成年人,但直到这一天才被发现。
7月5日,一位网友举报,在山东临沂,有人强迫未成年少女有偿陪侍。事发后,郯城公安已经刑事拘留5名嫌疑人。
这样的事情令人焦虑、忧心,是因为,每一天,世界上都在发生对未成年人的侵害,尤其是性侵害。又因为太过隐蔽,且施害者和受害者的位置如此不对等,很难被发现。
在今年4月,我们推送过一篇文章《强制报告,为了我们的孩子》,介绍了一条刚刚被写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度——强制报告制度。它诞生于检察系统,制定这条制度的初衷,是保护更多的孩子免受侵害,发现更多案件,它规定:学校、医院、儿童福利机构、宾馆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不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处罚。
这项制度从2020年5月在全国推行,到2022年4月,实施近两年时间,全国一共收到了超过1600次报告。
去年秋天,我们注意到这个制度,随后的半年,我们到了最高决策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采访,也到了山东和浙江,想看看这个制度在基层起到了怎样的效果。但不管到哪里,都听到一个类似的结论——检察官们发现,强制报告制度保护的,往往不是那些生活在健全家庭里、被好好爱着的孩子,而是那些缺少关爱、照护和陪伴的孩子。这就像是一种拔河,一些人想着用什么办法把孩子们拉回来,但还有一群人,瞄准同一群孩子们,想把她们带入深渊。
现在我们要面对的一个事实是,知道它的人还是不够多。在今年的一次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第九检察厅,是专司未成年人检察的部门)提到了一组数字:在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60553人。而平均每年,强制报告能上报的案件不过1000件。也就是说,强制报告能发现的,可能只是严酷现实中的冰山一角。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强制报告制度是如此重要,值得一再重申。
采访中我们还发现了另外一件事:针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中,性侵害的比例太高。去年冬天,和我们见面时,某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从包里抽出了一沓资料,那是她所在的省强制报告上报的所有案件,一共100多件。她一条条念出来:小学教师对学生的猥亵、继父对女儿的性侵、医院保安对未成年病人的猥亵、国际学校教师的性侵……除了零星的遗弃、拐卖、打架斗殴之外,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的性侵害案件。
这个省份的状况,也是未成年人侵害的一个典型图景。同样是在那场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还披露了一个数字: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一共是60553人,其中对性侵犯罪提起公诉27851人。也就是说,几乎每两起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里,就有一起是性侵。
图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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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或许可以从强制报告这篇报道说开去,讨论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一些探索。
我最开始注意到强制报告制度,是在2021年9月,当时是读到了《中国青年报》的一则短消息,这篇报道提到,山西省晋中市某所小学的副校长和安保主任受到了处分,原因是当他们发现一名学生被家暴时,保持沉默,导致学生最后被父亲和祖母家暴致死。说出来,是他们的责任,也是义务——当时强制报告制度已经出台,要求他们必须这样做。
读完这篇文章,我马上把它发给了编辑。它让我想起好几年前,我曾经很想做的一个选题。
那是2016年,浙江慈溪出现过一个革命性的制度——由慈溪市检察院牵头,当地公检法联合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这份《办法》规定,曾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在刑满释放或假释、缓刑期间,慈溪将在公检法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公示他们的信息,方便公众查询,防止更多未成年人受害。
不久后,慈溪真的公布了一位性侵者的信息。这位罪犯叫毛万根,生于1958年。他有多条性侵犯罪记录:最早可以追溯到1975年,他因犯流氓罪被判刑;1992年,又因奸淫妇女罪被判刑12年;2009年,他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6年;到了2016年,再次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两年。
这样一个一生都在性侵犯罪的人,社会危害太高,有再犯的可能。慈溪检察院和法院的官网公布了他的照片、户籍地址以及罪名和刑期。
慈溪的检察官说,他们制定这个政策时,参考过美国的「梅根法案」——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的7岁女孩梅根·康卡被邻居强奸并杀害,但案发前,社区里没人知道此人曾两次因性侵儿童被判刑。这个案件太惨痛,让新泽西州在89天后就订立了「梅根法案」,规定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要向警方登记住所,同时告知社区居民。
但当时我好奇的是,慈溪这个政策是如何出台的,它怎么考虑信息公开的程度,这样的政策是否适合中国的土壤,我们准备好了吗,这种公示是否能真正避免性侵再次发生,以及性侵者出狱后,这种公示又将怎么影响他的生活。
又过了一段时间,我想政策已经发酵了一阵子,可能生长出了一些故事或问题,是时候去做报道了。但当我打算去慈溪采访时,发现这个制度已经暂停了,毛万根是唯一一例——根据当时的一些报道,性侵公示叫停的原因主要是「隐私权之争」,一些专家认为,公示也侵犯了性侵者的隐私。
有时候,一个制度的出台,也要等到一个社会真正做好准备。现在慈溪市的检察院、法院官网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这一栏依然是存在的,只不过内容已经是一片空白。
于是,这个选题只能是暂时搁置了,但之后几年,它依然还留在我的未完成选题单上,还是会常常想起这件事,我也一直在关注,司法系统又有什么样的政策和变化。
后来这几年,确实出现了很多新制度。其中一个更合宜的制度就是「入职查询制度」——所有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单位,尤其是学校,在招聘工作人员时,要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如果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这个制度已经在全国推行了几年。
比起性侵公示制度,入职查询制度没那么石破天惊,但起到了兜底的作用,是一道实实在在的防线。看到这些新闻的时候我会意识到,检察系统还是一直在探索,探索什么样的方法更好,更妥帖有效。这当然是非常值得报道的,只是我需要一个切口,需要一个故事,更好地切入这个大的图景。
这样一等就是三四年,直到2021年,看到「强制报告制度」的故事。当时我的第一反应是,终于可以写了。
强制报告制度是一个非常好的切入点——这是一个全国性的制度,也就意味着从慈溪试水的性侵公示起,几年过去,检察系统的探索已经到了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故事也足够丰厚,关注这个制度,其实也是在关注一个国家如何探索保护自己的儿童;强制报告比起入职查询,更贴近所有公民,不只是关于某个行业,而是涉及所有人,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另外,那些没有遵守强制报告制度的人,的确受到了处罚,这也意味着这个制度不是空谈,已经有了生命力。
这些内容有意义,也很充分,可以构成一篇报道。于是我在去年10月联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采访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厅的副厅长李峰。随后两个月,完成了在浙江和山东的采访。在今年3月,完成了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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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几个月的采访里,我见到了很多检察官,很多细节无法一一呈现。但其中一个很深的感受是,在检察系统,或者说所有类似的系统里,是有很多能人存在的,他们有能力,也愿意做事,但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要实现制度上的革新,或许更需要的是系统的「向前一步」。
比如在杭州萧山,我见到了起草强制报告制度第一份草案的检察官张功。他是个很有正义感的人,讲起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成就感——这种案件,双方力量悬殊,嫌疑人基本都不会承认;其次,案发地点隐蔽;另外,也很难第一时间固定DNA等证据。几乎每年,他都会遇到两三起案件,公安部门确实立案了,但因为证据较弱,介于捕和不捕之间、起诉和不起诉之间。这种案件他都不会放过,「只要我内心确认这件事是他做的,我要穷尽一切手段,让公安部门给我补这个证据,那个证据,每年都有两三起,经过我们的努力,让嫌疑人得到重判。」
他向我们仔细介绍了两起案件,一起是家族中的男性长辈猥亵小女孩;一起是继父给继女奶茶中下药,并偷拍她洗澡。他穷尽办法去获得证据,找小区监控,查药店购买记录,说这些时,他的逻辑缜密,语速极快。
但他同样也提到,最近几年的一些知名案件,当时不管是社会公众还是检察系统,都觉得判得太轻。这类案件有这样的结果,更多是系统性的原因。
再比如,就拿强制报告制度来说,它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医生和教师群体是否真正被动员。在部门合作层面也是一样,检察院想做这件事,还要靠卫健委、医管局和教育局的配合。配合是否默契,也会影响最后的结果。
说回当年的性侵公示,在浙江慈溪试水之后,江苏淮阴也曾短暂地尝试过一段时间。
淮阴区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曾经接受过《南方周末》的采访,当时他谈到,淮阴区想做性侵公示,是因为当地的严峻现实——2014年和2015年,淮阴区检察院曾向上级提交报告,反映农村留守儿童性侵犯罪呈现增长趋势,农村空巢老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情况比较严重。很快,2017年,淮阴区发生了9起性侵女童案件,犯罪人员都是六十多岁,有几起是重复犯罪。其中有一起是邻居强奸女孩,担心被揭发,最后将其杀害,手段极其残忍。还有一起是学校的保安反复强奸女孩,致其怀孕生子。
当时淮阴区想要公布四个犯罪人员的信息,他们都是累犯,有人是第三次性侵未成年人,有人是利用送外卖之机,多次猥亵未成年人。淮阴区的那位检察官说,「如果向社会公开这个人的信息,大家都对他有所防范,后面的案件也就不会再发生了。」信息公开,对犯罪人员是一种震慑,对犯罪也是一种预防。
但后来,江苏省检察院看到关于隐私权的争议,也觉得公开工作应该更谨慎。淮阴区准备公开的四人信息暂缓了,当然,最后就没有公开。
这些例子都可以证明,在国内,想在这个领域做一些探索,往往是缓慢而审慎的。但可以讨论的是,公众利益特别是儿童的利益,与罪犯隐私权之间的平衡。这个问题,并非只有我们需要面对,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世界上不同国家在这个天平面前,做出的选择不同。他山之石,或许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思路。
从整体上来说,性罪犯登记制度,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爱尔兰、韩国等国家都已建立。
具体来看,大家都熟悉的一个例子,韩国《素媛》案的原型,性侵者赵斗顺在2020年12月出狱。韩国法院裁定,他在7年内被禁止夜间(晚上9点到次日6点)外出,禁止出入幼儿园、小学、初中和游乐场等场所,禁止在200米之内接近受害者。在他出狱前,韩国警方就在他住所半径的1公里内,设置了监控和防范哨所。韩国法务部还有专门的职员,每天会访问赵斗顺的住所3次以上。平均每月,韩国政府要对他进行120次监督,包括20次面对面指导和100次行动观察。
当地时间2020年12月12日,韩国首尔,电影《素媛》原型凶手赵斗顺出狱。图源人民视觉
在美国,各个州的执法尺度也不同。在佛罗里达州,性侵未满12岁儿童的罪犯,必须处以最低25年的有期徒刑,刑满出狱后,也需要终身佩戴电子脚镣,且不得接近任何儿童活动场所。而一些人权组织,会更推崇明尼苏达州的做法——他们将性侵者分类,罪行比较轻微的,只有警察和其他执法机构掌握他的信息;如果罪行比较严重的,则会告知他居住地的社区、学校、托育机构和医疗机构。
在对隐私权更在意的英国,采取的是保守一些的披露方式——性犯罪者要定期向政府登记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工作地点、家庭住址等等。但英国的性侵者名册不公开,公众只可以看到区域性侵者的人数。在某些地区,家长可以对那些可能在不受监视的情况下接近儿童的人,进行背景确认。这和我们的入职查询制度逻辑相似。
而看似更激进的化学阉割,其实也已经在多个国家入法。就在这个月上旬,泰国上议院批准了《防止性犯罪和暴力犯罪法》,允许性犯罪者自愿选择化学阉割来换取减刑。在欧美,化学阉割已经有十多年历史,它作为强制判决,或是减少刑期的方式,已经逐渐被社会接受。
是否要采取更激烈的手段对待性侵害罪犯,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需要反复讨论,或许有几个原因——性侵犯罪,侵害最没有防范能力的未成年人,是最不能容忍的一种犯罪;而且性犯罪成瘾性极高,美国司法部的统计表明,性侵者出狱3年后再犯案的几率,是其他类型犯罪的4倍,司法体系必须要有严厉的措施,要有所作为。
海南大学的法学教授王琳,在慈溪试水「性侵公示」制度之后,在《检察日报》上发表过一篇文章,他写道,他曾在大学课堂上组织同学们讨论过梅根法案。「当时我对全班37位同学进行了一个小调查。我的第一个问题是:公开有性侵前科者的个人信息,你是赞同、反对还是无所谓?调查结果有接近九成的同学不赞同公开,认为这样将不利于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当我问到第二个问题,你是否能接受一位有性侵前科者搬到你家隔壁而不报告,当地有关部门也不主动公开?结果所有的女生都表示不能接受,男生中也只有两位表示无所谓。」
如何在这种艰难的平衡之间,找到一些解决方法,让我们的孩子得到更好的保护,这种努力永无止息。
但不能否认的一点是,对公共政策的关注始终是重要的。通过一篇篇这样的报道,微观上我们会知道某个政策是怎样诞生的;再深一些,会看到政府的决策过程,是什么促使它做了这个决策,关键人物能在决策中起到多大的作用,实施过程中又会遇到什么阻碍,有哪些意外,一个政策的消亡又是怎么发生的。
我们理解了这个过程,实际上就理解了当下在发生的无数事情,它们是以相同的逻辑运转的。透过这个过程,我们也会越来越清晰,我们所期盼的未来,应该是什么样子。
图源电影《熔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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