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全职太太走向离婚
图源《82年生的金智英》
一对90后夫妻决定离婚。
2020年10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冯淼接到了一位男子的离婚诉讼,这已经是他第三次以感情破裂之名向法院申请离婚了。这对冯淼来说只是一个普通的离婚案件。两人结婚五年,女方做了三年的全职太太,尽管女方很想挽留这段婚姻,但在两次诉讼失败后,男方依然在半年后坚决地再一次起诉——按照规定,诉讼被驳回后,六个月内不能再起诉。这种情况,冯淼会遵循以往的经验和判例,判决他们结束婚姻关系。
但出乎冯淼意料的是,随着案件的推进,2021年1月,女方提出了家务补偿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她要求在平分共同财产的基础上,丈夫要对她全职三年付出的家务劳动给出一定的经济补偿。
这似乎是一个合理的要求。但在我国的法律上,没有先例。
民法典在她提出请求的几天前,2021年1月1日才开始正式实施。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被废止。前者取代后者,对家务补偿重新作出规定,取消了之前的限定条件——想要申请家务补偿,需要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他们财产独立。因为这一限定条件,冯淼过去做法官的12年里,从来没有遇到过有人在离婚时提出这个请求。
冯淼最终做出了判决,在财产分割的基础上,男方再向女方支付家务补偿款5万元。这个判决像两个时代的交接,她成为第一个依据民法典作出家务补偿判决的法官。案件审理结果被报道后,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迅速登上微博热搜,讨论次数达2.5万。这些讨论中,在肯定对全职太太家务劳动价值认定的同时,也有对5万家务劳动补偿金额的质疑。有人觉得5万太少,家务劳动为何如此不值钱。
二审结束之后,《人物》与法官冯淼进行了一场对话。她是一位80后女法官,其所在的房山法院民三庭专门审理家事案件。在这场对话中,冯淼解释了家务补偿金额判定背后的考量。以及这条法律规定所指向的意义——它不仅是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补偿,还是希望双方离婚后,全职一方也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因此敢于做出离婚这个决定。从这个角度来说,家务补偿是在实现一定的离婚自由。
但冯淼也承认,在面对感情和婚姻的复杂时,法律能做到的有限。在过去的12年里,她看到很多人来到法院起诉离婚,希望法官能真正帮他们结束一段关系,开启一段新的人生。但事实上,法律能做的只是宣告这段关系的结束,却无法帮他们处理内心的情感。
以下是冯淼的讲述。
文|吕蓓卡
编辑|姚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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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我刚接到这个案子时,是男方起诉的离婚。在开庭的时候,女方写了三四页纸的答辩,把他俩从怎么认识、怎么结婚、怎么生活都讲了一遍。两个人之前是同学,在一起五年后结的婚。结婚后,双方的父母对他们的婚姻都很满意,到现在虽然双方有一点矛盾和误会,但她对男方还比较有感情,还希望两个人能继续在一起生活。
女方是1991年的,看起来也比较年轻,根据她的陈述,怀孕后,因为男方的父母没有退休,还在工作,男方的家人就让她全职在家安心养胎,她也同意了,孩子出生后就也全职在家带孩子。
原本这段话应该由她的代理人来讲,但代理人觉得她本人来讲比较有感情,她自己就读了很长一段时间,因为也要给她充分论述的权利。她读的时候,有一点带着哭腔。
而男方给我的印象是不爱说话,但离婚的态度很坚决。他说两人结婚后原本感情还不错,但两个人在花钱上分歧比较大,生活中产生过一些具体的矛盾,让他感觉过意不去。
这已经是他第三次起诉离婚了。前两次不是我处理的,2019年第一次提起诉讼时,法院做了调解工作,男方撤诉。六个月后,男方再次提起诉讼,第二次直接判了驳回,觉得双方还有感情修复的可能。法院有规定,第一次起诉或者判决驳回之后,6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但现在已经那么长时间过去了,双方感情还是没有和好,男方还是认为双方应该离婚,再加上两个人已经分居两年了。那没有办法,只有是判决离婚了。
离婚案件我们都会提前给双方做工作,看双方还有没有和好的可能。但一方态度比较坚决的话,我觉得这样婚姻也是维持不下去了。所以当时在法庭上,女方念完三四页纸,那个男的完全没有反应。调解的时候我也提示过她,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是要判决离婚了,虽然你不想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但是你要预见有这个风险。那么如果双方离婚的话,你可以提出你的诉求。
她的代理人也是位女性律师,就告诉了她民法典里有家务补偿的条款。这个条款是从2021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刚提出时我也很意外,因为比较新。在这个案件之前,我们法院的同事已经接到了一个类似的案子,也是女方提出了家务补偿的诉求,我们当时在办公室讨论过一次,通过这次契机,我才对家务补偿有了一些关注,没想到我的案子里也提出了这个诉求。
图源《逃避虽可耻但有用》
我的案子比同事案子审理得快,因为没有判例可以参考,在做判决时压力很大,不知道自己掌握的尺度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意义。当时女方提出的诉讼中,家务补偿的金额是18万元。其实这个案子省去了举证的部分,因为相关的事实部分,男方自己是认可的,他说确实女方在照顾孩子方面做得比较多,他上班女方就全职在家。虽然他也强调男女双方的父母都在帮忙,但整体上是承认女方付出的。
其实我也想过,如果别的案子,一方不认可家务劳动,要举证的话对普通人其实挺难的。因为双方之间的一个生活状态,只有双方最清楚。但双方在感情比较好的时候,很少有人会去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我们能做的只是通过他们的生活痕迹去判断,去调查他的邻居、朋友、近亲属,或者孩子。
在金额的核算上,又不像人身损害赔偿,医药费、护理费都是有标准可以参考的。在家务补偿的条款中,具体数额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可以参考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一方的收入情况、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到底一方在生活中付出的家务劳动都有哪些。
不过女方提出的18万的补偿,最初他是不同意给的。我把能想到的因素都参考了进去,综合了一下双方的财产,他们两人婚后的共同财产不多,没有购车购房,存款加起来只有两万六,男方的公积金也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大概有12万多。两个人的收入水平属于中等,男方每个月工资大概七千多,两个人其实在一起真正共同生活的时间就是三年左右,这三年里女方是全职(太太),但分居后女方已经找到工作,男方也一直在付抚养费,之后每个月还要再付抚养费。家务劳动的部分,要拿到市场上去参考一下她每个月的劳动价值,再扣除一下她自己一般的正常生活支出,所以就核算了一个5万的数额。如果家务补偿的数额定得太高,男方负担不起,这个条款就相当于没有实现它的意义。
女方后来上诉,不过二审维持了原判。
图源《82年生的金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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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想到,这个案子被报道后关注度这么高,主要是公众对家务补偿数额的争议比较大。因为我觉得审理案件时,把一个案子拿出去放到公众的视野上去评判,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反映不出来事件的全貌,大家了解的只是部分信息,而且每个人讨论这件事时都有各自的立场,每个人的角度是不一样的。他可能出于自己这方面的利益考虑,去看这个案件。
毕竟这是一个补偿,而不是赔偿。赔偿的数额是有标准的,意味着你有过错,你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婚姻中,有一个过错赔偿制度,比如说出轨,与他人同居,那你就应该承担责任做出赔偿。但是补偿出现得比较少,是法官综合考量双方的利益,为了一个利益的平衡,去判决给予一定的补偿。
补偿是一个很难量化的东西。我们不能说去找一个评估机构做一个劳动的评估,那也评估不出来。5万的赔偿数额在公众视野中的争议很大,但我觉得还是不能去跟市场上的那种劳动力划等号,她还是有一些情感因素在里面,女方肯定付出比较多,但男方也不太可能一点不做,只是说考虑到女方因为全职,人力资本价值的提升上有所减损,主要也是补偿这一块。
这项法律规定的意义,应该是想给在家庭生活当中付出较多的那一方,在离婚的时候给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在法律的范畴内,家务补偿的认定包括照顾子女,照顾老人,洗衣、做饭、打扫卫生,处理双方的家庭事务等都算,这些最终是无形的,在离婚的时候是体现不出来的。而家务补偿,是为了体现在家庭事务中的劳动价值。但这个价值和保姆清洁工又不一样,因为付出劳动的一方,本身也是这项劳动成果的享受者。
家务补偿有一个限制条件,就只能是离婚的时候提出来。比如原告起诉离婚,那你就要同时提出家务补偿的要求,如果这个时候没有提,以后就不能再提了。这和财产分割不一样,财产分割是离婚后如果发现新的共同财产,在诉讼时效内还是可以要求分割的。但家务补偿不行,因为它毕竟是一个离婚时候的制度,如果拖的时间太长,对另一方也是不公平的。
离婚是这段婚姻关系的结束,也是双方生活的另一个起点。家务补偿也是为了让双方都进入到一个稳定的状态,它不仅是对劳动的价值补偿,还是希望双方离婚后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可以去找工作,然后做一些自己的事。有了这个经济补偿之后,就不会让全职的一方特别焦虑地不想离婚——不是因为俩人还过得下去,而是因为没有收入来源,离婚后生活没有保障。它是在支持你做出离婚这个决定,婚姻自由,结婚是自由的,离婚也是自由的。
其实两个人能不能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最重要的标准是两个人还有没有感情,在没有感情的基础上,法律会给你一个帮助,让你不要因为经济上的问题导致你不敢离婚。所以家务补偿并不只是认同你全职这个职业的价值,我觉得更多的意义在于实现离婚的自由。
图源《逃避虽可耻但有用》
法院的案子还是有一定专业性的,放在公众视野里讨论,有不同的声音也是正常的。但我肯定要站在中立的角度上,做出我觉得公平公正的判决。因为我是最了解案件全貌和双方生活状态的,所以我知道什么样的数额是对双方最合适的。可能等通过多年案件的积累,再看这个数额就会发现对双方都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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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民法典更新之前,婚姻法中也是有家务补偿的。
但在我做法官的12年里,审理的案件中,从来没有当事人提出过家务补偿。我查过资料,别的法院虽然有,不过也很少有判的。因为之前的家务补偿有限定条件,要求必须是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才适用,但几乎很少有夫妻会在结婚前约定财产分别所有。
我们国家绝大多数婚姻还是默认夫妻共同财产的,我印象里只碰到过一个结婚以后双方约定了一个婚内财产。他们是双方感情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抚平这些问题,签了这样一个东西,约定房屋归谁,车辆归谁,存款归谁。
在民法典更新之前,其实在实际的判决中还是会有倾向性的。在很多离婚案件的判决书中,都会有这样一句话,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家庭法中,照顾女性、子女和老人是一项很重要的原则。这是从社会现状和生理上出发的。虽然在婚姻家庭法中,另一大基本原则是男女平等,但可能考虑到社会现状,实质上达不到真正的男女平等。要达到实质上的男女平等,不是说在表面上一块蛋糕一分为二就可以了,所以法律上还是会认同女性处在劣势一点的地位,在财产分割时有所倾向。
但不是每个案件都适用。有些案件中,双方实力相当的情况下,就不需要照顾。而且像家务补偿这个条款,男性也是适用的,全职爸爸也可以申请家务补偿。这中间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之前,经常有的案子就是财产大部分都是由男方掌握,民事诉讼中的法律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往往要求由女方来完成找出财产的责任。女方在事先没有财产保护意识,而男方早已把有关的证据、财产毁灭或隐藏起来,取证的难度就会比较大。
这几年情况在慢慢变好,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掌握家里的财产。再加上现在调查双方财产的手段也在变多。很少有人有大额的现金放在家里,只要通过支付宝微信,都有相应的记录。我们自己也会有各种的查控手段,比如银行存款信息,房产登记的信息。
我前两年遇到过一个案子,就有故意转移财产的嫌疑。男方提出来女方有大额的取款记录,取走了30万的现金。我们就很奇怪,因为根据双方的年龄来看,大额支取现金的情况比较少。当时男方就要求分这部分钱。然后对方就说都花掉了,如果真的是都花掉的话,我们就不可能再分。我说那你在这么短的时间之内,大概一年多点,这么大额的支出,你要告诉我这些支出都去哪儿了,然后她给我列项。
有一些比如说房租,或者正常的孩子的开销,七七八八算了一下,其他的就有点说不清楚了。还有一个10来万左右。我说我扣掉你正常的一个支出情况,那剩下这部分你要是证明不了的话,那我就认为这部分财产还是存在的,需要分割的。然后把剩下的这十几万给分掉了。
一年之内取走30万现金,不符合我们现在的生活规律。一查就查出来,但是以前你要真取30万,那可能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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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一个家事法官,经常看到离婚案件中,双方都挺煎熬的。结束一段关系,带来的伤害比想象中的要大。我们希望双方好合好散,但一个普通人想要做到这一点挺不容易的。有的本身是比较平和的两个人,到法院来,已经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或孩子抚养上有一些分歧,矛盾就越来越激烈。
三四年前有一个案子,当事人一方也是法律工作者,对离婚这块的法律规定还是比较了解,一开始还比较平静的。但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男方提了很多要求,包括在法庭上去叙述他们的婚姻关系时,双方就逐渐发展成指责。升级到最后,男方的家人也开始对女方进行人身攻击,说她人格有缺陷,就是不适合养孩子,她家里人都有问题,女方也开始在法庭上一边哭一边大声去指责对方。其实女方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理论上来说是能够预见离婚案件会带来的一定的伤害,但她还是没能承受得了,当时已经叫法警了。
案子后来判了,双方又都上诉,上诉后还是维持原判,女方依然在给我打电话沟通。我说你做的也是跟法律有关的工作,应该预见到离婚时双方矛盾会比较激烈,但你现在还是不由自主地被对方的情绪所影响,我跟你解释这些东西你都听不进去。
我觉得我们一个案件审理完了之后,两个人回到正常的生活状态,也是会有牵绊和交集的,比如孩子的抚养或者是正常的交流。但因为诉讼的问题再三来法院起诉,对两个人也是一种心理折磨,一般人都承受不了。他们不断提出新发现的财产,甚至到后来要求分放在家里的酒、照片、手串,为了这些东西起诉到法院。她也不一定是真的想要这些东西,她就是觉得俩人还有矛盾。
婚姻案件背后,更多还是内在情感的问题,这个法律是没有办法解决的,这个需要自身的释怀。感情的事情是很复杂的,没有办法去形象化和量化,也就没有办法衡量。
图源《82年生的金智英》
其实还有很多家事案件的当事人,就想在法庭上去倾诉,他们想让法官听一听自己这么多年在家庭生活中的经历,可能憋了很多年,对方也不太听他们说话,就想在法庭上说。很常见的在开完庭之后,还要拉着我们说他们的家长里短,最主要的就是很多委屈。因为法庭上时间有限,开庭后有时间就听他们说说,很多时候他们倾诉完,这个案件的结果他可能就不在乎了。
结果不就是财产分割嘛,其实有的案件财产很少,最后也就十几万,或者几万块,分割下来每个人分到的不是很多,因为之前积累的家庭纠纷太多,最终把这些情绪都反馈到财产分割上了。你认真听他们说完,他们会觉得,你很理解他们,这个判决就是公正的。
还遇到过有的当事人,在进行财产调查时什么线索都不提供。就赌气,让我们把对方的财产翻个底朝天。直接让我们去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对方所有的银行账户,我说我们真的没有这个权力,你必须给法院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我们才能去查。你什么都不提供,我们是没办法查询的,整个北京有这么多银行,那整个法院的诉讼资源不可能全为了你去查所有相应的账户,挺为难我们的。我们审判团队也要亲自跑到银行去调取结果,是要耗费很大精力的。
双方都有各自的说辞,我个人的经历和经验也有限,没办法对他们的感情做出一个判断。作为法官,只能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各自的主张。
对我触动最大的一个案件,是我当法官助理的时候,帮助法官调解过一个案件,当时我基本上是比较独立地调解这个案件。那时候所有的关注点都在流程上,当时双方都同意离婚,也商量好了财产怎么分,我就一直告诉自己不要出错,要想得更完全一些,避免双方以后再发生争议。
后来手续走完了,从法庭下来,我们老法院工作人员的通道和当事人的通道是同一个,我看到他们坐在门口的台阶上,一个在上面一个在下面,女的就在那哭。然后我就觉得,这俩人不是都同意离婚,双方应该都是已经想好了啊。为什么都离婚了,还这个样子,难道不是应该双方都松了一口气吗?我当时看到他们很伤心就有点焦虑,觉得两个人是不是对离婚这件事还没有想好。
之后再碰到类似的案子,就告诉自己还是要多问一句,看俩人还有没有修复的可能。其实极少数案子是因为外遇这种情况,大多数的原因是他对我爸妈不好,或者俩人经常吵架,他不让我干什么,一些很小的事。
家务补偿这个案子我最开始也想过,他们双方能不能不离婚,因为在调查中觉得,双方虽然分居,男方也还是会带着奶奶去给孩子过生日,他们的矛盾也没有那么激烈。不像以往在法庭上,双方大吵大闹,指控过去的生活当中你给我造成了什么样的伤害。所以就还是觉得挺可惜的,在一起生活那么多年了。如果分开的话,对孩子来说也不是最好的。但是可能要双方再在一起生活的话,对孩子来说也不好。
我觉得这些事都是需要一个自身的心理调节。法院只是对你们关系结束的判定,但是你心理上是否结束了这段亲密关系,我们是没办法过多干预的。法律的作用有限,它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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