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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金销售没戏了!国家医保局新规即将落地,行贿10万就出局

2020年6月5日 文/ 陈广晶 编辑/ 严冬雪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真来了。

6月5日,国家医保局就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向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征求意见。

在同时征求意见的操作规范中,对此有具体落地实施规定,包括评价范围、目录清单、事前公开的要求,医药企业守信承诺的适用范围、承诺事项,失信信息报告记录、失信行为信用评级,以及处置措施等。

在购销环节签订的承诺书中,明确写入要想修复信用,不止包括与涉事人员、委托代理企业解除雇佣、委托关系,还要主动剔除涉案产品价格中的虚高空间,返还不合理收益等。

事实上,上述规定早在4月份就曾有征求意见稿流出并在业内引起较大反响。特别是,其中关于雇佣人员和代理商行贿也将追责药企的规定,被认为是“一剑封喉”狠招。

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带金销售是医药行业屡禁不止的顽疾。在药品加成取消之前,“降价死”“药价越招越高”问题突出。在其背后,不仅因为公立医院逐利性、招采环节量价脱钩等问题,还存在企业违法成本过低问题。

可以看到,《药品管理法》已经将销售中给予、收受回扣等行为处罚金额大幅提高,同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面临终身行业禁入的处罚。

而国家医保局将带金销售与集采准入、采购价格挂钩,又将企业拉下水,不仅会使药企在带金销售面前无法全身而退,也会导致药代、代理商的全面洗牌,配合带量采购降价风潮,也将加速营销模式的彻底颠覆。

征求意见将于6月12日结束。可以预见,相关文件正式下发实施也不远了。

行贿成本抬高

单案金额超10万元产品出局

彻底斩断带金销售仍是第一要义。

尽管上述清单所列的“回扣”等以法院判决和执法部门行政处罚为准,但是,在报告要求中,企业需要对雇佣人员、委托代理企业的商业贿赂、操纵市场、价格违法等行为及时上报,包括被依法追责或导致行贿对象被依法追责。

也就是说,即便企业或药代、代理商没有遭到起诉或处罚,还是需要及时、全面、完整、规范上报。在营销模式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实际上加大了企业的风险。

事实上,在国外,医药企业如果违反相关法规将面临高额处罚,相关人员还面临刑事诉讼。据统计,2012年至2018年间,辉瑞、施贵宝、诺华等多家企业都曾因此受罚,罚金都在500万美元以上。

2019年,日本大冢制药子公司Avanir,因向医生提供回扣以诱导其开处方的指控,也付出了1.08亿美元的代价。

反观中国,除了2013年的GSK“行贿门”外,实际上企业、企业负责人很少因为带金销售受到行政处罚。带金销售的“锅”一般是药代和代理商背,而对这些人的处罚也往往不会影响到药品采购。

而在上述新规中,通过退回不合理收益、暂停涉事产品乃至企业全部产品挂网、投标、配送资格的情况下,实际上是以企业收入为筹码,倒逼其改变带金销售模式,势必导致企业做出自保的选择。

在此过程中,代理商将首批遭遇解约冲击。医药代表的岗位职责和考核方式也将很快发生根本性变化,这也意味着,相关人员的大调整将集中到来。

从征求意见稿看,只要满足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贿,单个案件金额超过10万元或累计超过50万元,就可以做“严重”认定,影响单一品种市场。若单个案件超过100万,累计超过500万,就属特别严重失信。全国市场都会面临冲击。

从既往案例看,这个门槛并不高。比如:在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办公室原主任顾俊的受贿事实中,就有多家企业行贿金额超过了10万元。

剑指降价

六种行为列入失信清单

按照操作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医药企业,包括药械生产、配送方,在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为获得不正当利益采取的违法违规、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行为,除了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等都在其列。

根据清单具体涉及六项内容。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涉及带金销售的,要求详细说明涉案产品或医用耗材“回扣”情况。

以集采环节挤干药械中间水分、发现价格的目标,这种上报也有助于医保部门及时掌握相关产品虚高程度。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述信息将直接成为各地药采平台的重要参考。

此外,上述六项上报内容中,关于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造成不公平高价,以及推高价格的行为,以及在降价过程中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也都是重要内容。

在信用评价体系中,抬高价格执行的时间与评级联系更加密切,执行如果超过6个月就会被认为是严重失信,将面临暂停全部产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

结合企业要想修复信用,就要主动剔除涉案产品价格中的虚高空间,纠正利用操纵市场形成的不合理高价和主动退回不合理收益等要求,也不难看出,降价、倒逼产品价格回归合理,仍然是主要目的。

不过,根据国家医保局在文件中所说,信用评价制度需要正确运用,其目的是希望市场机制重新起效,发现价格,而不是要用行政方式对企业正当的营销和价格进行干预,更不能采取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