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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标准提高5倍 双12还要买买买?

2018年11月29日 文/ 编辑/

作者 |市界 柳瑶

编辑|小川

又到月底了,你是否还在因为“双十一”的不理智,正在发愁如何还这个月的信用卡呢?

11月28日有好消息传来,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检”)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决定”),对原司法解释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其中,恶意透支信用卡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提高是本次修改亮点,新标准是原数额的5倍。

具体来看,新标准将“数额较大”的情形,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规定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数额巨大”的情形由原来的“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规定修改为“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则由原来“100万元以上”的规定修改为“五百万元以上”。

据国家统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较2009年增长147%,信用卡授信总额度增长1100%。伴随而来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续高位运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约占全部8个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的七至八成。在2009年12月启用的原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更偏向保护发卡银行的利益,不利于促进信用卡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

图@视觉中国

那么怎样就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呢?

新决定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相较于原退款特别强调了“有效催收”。市界了解到,在以往的相关起诉中,存在持卡人并没有收到银行的相关催收通知的情形,在略显无辜的情况下被起诉。

新决定明确有效催收需要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同时,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此外,恶意透支的数额是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并不包含在内。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从现实情况看,相较于其他金融诈骗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其他类型,恶意透支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但是一旦构成“恶意透支”标准,持卡人将会被起诉,且重刑率较高。

对此新决定也有对信用卡恶意透支导致的犯罪进行宽松处理,“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该规定于12月1日起生效。

“双十二”即将来到,两高的司法修改并不是我们给自己疯狂购物找的理由,还需要理智消费。没事儿关注公众号“市界”,了解有趣有料的资本市场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