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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底前必须完成,山东省即将启动抗癌药专项采购!

2018年8月28日 文/ 小米 编辑/ Shirley

日前,山东省卫计委印发《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9月份正式启动,税委会公告〔2018〕2号、财税〔2018〕47号中涉及的抗癌药品制剂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现行挂网的抗癌药品集中采购,11月底专项集中采购工作完成。

一致性评价产品:同规格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接受其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申报。

价格联动:外省产生新的最低采购价的,生产企业应在1个月内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调价申请,本品价格相应下调。

到货率:每季度到货率90%为评价指标,到货率每降低10%,将该产品中标价格下调5%。

《通知》指出,此次实施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在国家对抗癌药降税的基础上,实现抗癌药终端销售价格明显下降,保障癌症治疗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优先采购4大类品种直接挂网

《通知》明确以下4种情况的品种,可直接挂网: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涉及的抗癌药品,按照国家谈判结果直接挂网;

山东省大病医保谈判涉及的抗癌药品,由生产企业参考降税因素进行测算,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调价申请,纳入直接挂网;

山东省短缺药品市场撮合涉及的抗癌药品,暂按原供需双方协议结果执行;

对于只有1家或2家生产企业申报,过去一个年度未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或虽挂网但没有采购量的药品,由生产企业按不高于各自药品全国各省现行省级最低采购价进行报价,纳入直接挂网。

另外,本次采购范围之外的抗癌药品和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抗癌药,国家和省政策有明确要求或医疗机构确有采购需求的,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挂网。

在采购周期内,外省产生新的最低采购价的,生产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调价申请,本品价格相应下调。生产企业因其他原因自主提出下调价格申请的,本品价格相应下调。

新公布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由生产企业提出挂网或价格调整申请,申报价格应不高于各省依据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最低采购价,由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予以挂网。

杜绝网下采购积极推行电子供销合同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组织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应综合考虑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量、回款方式和回款时间等因素,合理议定实际成交价格。

医疗机构要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如实填报采购信息,杜绝网下采购行为。严格履行量价挂钩承诺,按上报计划完成采购工作。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的责任主体,对配送不及时、拒绝偏远地区配送、实际供货价高于中标价的,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并启动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要在药品到货后24小时内验收确认,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探索建立生产经营企业对医疗机构药款结算评价机制,对于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确因回款周期较长影响药品供应配送的医疗机构,进行约谈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采取公开通报、单独调整供货价格等处理措施。

另外,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及时将本次专项采购的品种、企业和价格等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公布,提高交易透明度,确保药品采购过程阳光透明,将降价效果传导到终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