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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山东启动药品集中采购大降价!

2018年7月27日 文/ 木木 编辑/ Shirley

跨区域采购联盟扩大。

今天(7月26日),山东省药采中心发布通告称,将积极促进我省与周边地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联合体进行对接,实现价格等信息共享;特别是,将优先采集京津冀(以北京市为主)采购联盟现行挂网价格,为医疗机构议价采购提供参考。

根据山东药采中心规定,价格昂贵的进口药、已过专利期的专利药市场,还将迎来国产创新药、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等竞品的冲击。

近年来,在医保基金压力增大,打击药价虚高呼声日益升高,各地为促进药价大幅降低,开始花式“砍价”,跨区域采购联盟即是其中之一。目前全国已初步形成了三明联盟、京津冀一体化、沪苏浙皖闽“四省一市”联盟以及广东湖北的跨区域采购联盟。

就在铜仁日报今天刊发的消息中,贵州省铜仁市公示加入药品采购“三明联盟”后的“砍价”成果——全市公立医院上半年药品采购品种价格与去年相比,总降幅达20%以上,紧追深圳GPO去年平均降幅22.57%的记录。

分析人士指出,山东省采购看齐京津冀,也意味着京津冀一体化的跨区域采购联盟“扩容”,过专利期的专利药等将迎来大幅降价。但,结合京津冀“促进药价回归合理”的一贯主张,也可以说,又一省份加入了尊重市场规律的行列,“优质优价、以量换价”将得到更好的体现。

看齐京津冀

过专利期专利药、进口药大降价

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最近一轮集中采购中标结果现均已执行一年以上,据该省药采中心总结: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工作的持续推进,山东省公开招标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价格总体分别下降16%和21%,购销秩序得到有效规范,切实保障了临床使用需求。但,在低价药和用量少直接挂网药品价格、通过一致性评价和新产品补入、信用体系建设和投申诉处理等方面仍存在反映突出的问题。

因此,山东省药采中心明确,在学习借鉴周边省份先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分类采购办法。“优先采集京津冀(以北京市为主)采购联盟现行挂网价格,为医疗机构议价采购提供参考”是其中重要一条,具体包括3方面内容

本轮集中采购中按照“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中标产品,参考京津冀采购联盟(以北京市为主)现行挂网价格就低进行联动。其中,过保护期的专利药品及境外生产的药品不得高于全国各省级最低中标价格。

本轮集中采购中按照“集中挂网采购”方式采购的药品,以京津冀采购联盟(以北京市为主)现行挂网价格作为参考,引导医疗机构与企业合理议定成交价格。

在京津冀采购联盟暂时没有挂网价格的产品,以该产品同期全国最低5省挂网价格平均值作为参考。

分析人士指出,方案要求“不得高于全国各省级最低中标价格”,将使过保护期的专利药品及境外生产的药品成为最大的降价主体。这也与我国政府要求抗癌药等专利“救命药”降价的趋势一致。

而新挂网产品,价格参考全国最低5省挂网价格平均值,也充分体现出新规人性化的一面。

回归理性

鼓励竞争成降价重要手段

在药品采购中,北京并非以“砍价”闻名;即便是“砍价”最狠的京津冀联合采购的六类高值耗材,据北京市卫计委最新通报,其120家医疗机构采购价格预计平均降幅也只是在15%以上。

相比唯低价是取,北京市更倾向于通过阳光采购,通过以量换价等市场规律,达到使药械价格回归合理的目的。而山东省通告中,也可以看到这一点,优质、临床急需的药品可以更畅通地加入到竞争中。

1、谈判纳入医保的药品。对国家和省谈判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纳入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相应程序和医保有关规定在省平台挂网,及时纳入医疗机构采购范围,“采购类型”标注为“医保支付标准”。对上述谈判药品仿制药上市后,按照本条款执行。

2、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对纳入公开招标目录范围内且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批准证明文件为准),列入第一竞价组,不受中标产品数量限制,由生产企业在不高于同竞价组已中标产品最高价格的范围内自主报价,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公示后挂网。

3、新批准上市的产品。对于纳入公开招标范围内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品种,最近一轮招标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产品,根据医疗机构提出的临床使用需求,开展备案采购工作。对于未纳入公开招标范围内的新批准上市的新药、创新医疗器械(耗材)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由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纳入挂网采购目录。具体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4、临床确需补入的产品。对于纳入公开招标范围内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品种,最近一轮招标采购中因各种原因未能产生中标产品,或中标产品少于3个,不能切实满足临床需求的产品,可视生产企业数量及产品具体情况不同,分别采取市场撮合、限价挂网等形式,进行补入。

按照山东药采中心的要求,这些药品,在补入过程中,按照谈判纳入医保的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新批准上市产品、临床必需的先后顺序,依次补入,经确认公布后,视同为中标产品。除谈判纳入医保的药品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不受数量限制以外,其他产品补入后中标产品总数原则上不超出最近一轮采购周期设定的中标产品数量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