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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点名5家药企:回扣就该罚药企,代理商给的也算

2021年10月22日 文/ 烟酰胺 编辑/

无论谁给回扣,都会抬高药价

截至今年9月中旬,全国已经有5家药企因为给回扣金额高或失信影响大被定为“严重”失信;有14家企业被定为“中等”失信;50家企业被定为“一般”失信。

这是10月21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负责同志就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披露的数据。

“信用评价制度”自从2020年推行之后,一直没有发威。直到今年华北制药严重失信事件,才让行业看到了信用“黑名单”的实力。国家医保局在这次回应中明确:

将定期通报失信行为的案源线索,督促各地用好这一制度。

此前,接近国家医保局人士曾告诉健识局:失信认定和信用惩戒的权限在各省,国家医保局不能直接给企业进行信用评定。

但这一次,国家医保局首次提出“通报案源线索”的说法。国家局层面对于涉案信息、反垄断调查信息等线索的掌握显然强于地方医保部门,因此可以直到指导各省医保局开展信用惩处。

种种迹象表明,针对药企失信的治理力度将持续加大。

药代行贿,药企必须担责

2020年8月28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以省为单位、以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全面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如今,《意见》发布已有一年。2021年9月27日,医保局发布了第一期《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严重“和”特别严重“失信评定结果》,5家企业被点名,定为“严重”失信,分别是:哈尔滨誉衡制药、华北制药、宜昌人福、北京百奥、阿克苏赣商。

按规则,严重失信的企业将被限制或中止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

国家医保局在此次回应中明确指出:企业员工个人、代理企业、经营企业给出回扣,药品生产企业一样要承担失信后果。

此前,医药行业把行贿责任推给代理商、经销商的做法屡见不鲜。有药企认为无法管控具体经营人员的行为,因此不对医药代表的行贿负责。但国家医保局再次重申:生产企业是责任主体。

“无论是谁给的回扣,用于回扣的钱都会成为药品价格的一部分。医药生产企业作为价格行为的责任主体,自然也要承担价格失信的后果。”

另外,在信用评价制度规则中,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披露该企业评级结果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但目前,几乎没有省份能够实现“定期”通报。

为此,国家医保局明确:将定期通报失信行为的案源线索,督促指导各地用好用细用实信用评价制度。

换句话说:各省找不到失信线索的话,国家局帮你们找。

不慎行贿怎么办?只能降价

除了要“督导各地开展信用调查”之外,这次国家医保局还提出了失信评价的累加制度。

医保局人士称:药企在被失信评级后,应端正态度、足够重视。失信评级的惩戒有延续性和累加性,5次“一般”失信将会累进成“中等”失信,3次“中等”失信将累进成“严重”失信。

失信评价没有时间限制,一旦评上不会自动消除,而且会累加。但国家医保局也提醒各药企:制度设计给了失信企业修复信用的机会。

对于回扣行为,企业可以通过退回不当受益来修复,也可以通过降价、剔除价格虚高空间来修复。医保局人士表示:“从实践看,多数企业采用了降低产品价格的方式来修复信用。”

但是医保局强调,光是退出行贿金额或前期虚高定价的部分,不能构成信用修复。因为退款只是退出了过去的不当利益,没有改变药价虚高的本质。

所以,只有降低虚高价格,才能得到医保部门的认可,修复信用。

一句话,钻空子的想法不必有,认真悔过,挨打立正才有前路。

在评价过去一年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建设情况时,国家医保局表示:“整体上,医药企业对信用评价制度认识到位、积极相应、主动配合,绝大多数企业第一时间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了书面承诺。”

不过,眼下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推行,仅仅是个开始。从《“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中专门提到“全面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便可看出,监管部门在整治失信药企这条路上,还将继续长跑下去。

文丨烟酰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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