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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第一股摘牌两年,创始人被判三年徒刑,曾扬言要告证监会

2019年5月23日 文/ 叶旻尔 编辑/ 鹿鸣

在退市两年后,欣泰电气老板温德乙遭到了牢狱之灾。

5月22日,A股首个被强制退市的企业欣泰电气发布公告,称近期收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公司因犯欺诈发行罪,被罚832万元。原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温德乙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及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会计师刘明胜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及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欣泰电气在公告中提醒,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但根据《破产法》规定,目前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将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

2016年8月26日,因欺诈上市而涉嫌经济犯罪,证监会将辽宁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审理。2017年4月28日,丹东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两年过去,该案件终于宣告结束。AI财经社随后联系了欣泰电气公司,但是对方拒绝作出回应。

在近期虚假年报、财务造假消息频出,数家上市公司濒临退市的背景下,回顾欣泰电气及其背后掌门人温德乙的起落,或许会有新的思考。

零成本发家,上市仅三年就出事

1998年,丹东市民政局以0元将一家从事机械、电工设备制造的小型国企出售给了温德乙,后者由此开始了资本运作生涯。

在一系列收购整合之后,欣泰电气于2011年首次申请IPO但并未通过。不气馁的温德乙在当年年底第二次提交申请,终于在2012年7月通过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2014年1月3日,欣泰电气取得发行批文。温德乙曾告诉媒体,他很高兴公司能够上市,“一个农村孩子成了上市公司董事长。”

更令他高兴的是,欣泰电气在上市首日便从发行价16.31元/股暴涨44.02%,以23.49元/股收盘。

但是好景并不长。2015年5月,辽宁证监局在对辖区内的欣泰电气进行检查时,发其财务数据可能存在造假,一时间流言四起,股东纷纷开始减持。两个月后,证监会便对欣泰电气开始立案调查。

事实上,在2011年欣泰电气第一次试图IPO时,证监会就发现了问题,但是当时并没有深究。

经调查,在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期间,为解决应收账款过高可能影响上市的问题,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会计期末冲减应收款项(大部分在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致使其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欣泰电气在上市后继续通过外部借款或者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自2011年至2014年四年间,累计虚构收回应收账款高达4.69亿元

另外,温德乙作为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曾以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6000多万元供其个人使用,而年报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

2016年7月,中国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在报送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决定对欣泰电气作出行政处罚:对欣泰电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32万元罚款;对欣泰电气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决定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很快,深交所也启动了欣泰电气后续退市程序。

在退市前夕,根据《经济观察报》报道,欣泰电气厂内接近停产,已是一片萧条。

2017年6月23日,深交所决定欣泰电气股票终止上市。欣泰电气就此成为了首个因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和创业板首家退市公司,业内戏称“退市公司的标本”。

垂死挣扎,将诉讼进行到底

但是温德乙对调查结果并不服气。事实上,他一直不承认自己“欺诈发行”。他曾频频发声,表示欣泰电气即便不这么做,也能符合上市条件,“我们就是粉饰了现金流我连营业收入都没有造假,只是在流水上造了点假,就像原来利润5万元,我把他记成6万元一样,这很多吗?我们当时不懂。”

温德乙将这种“不服气”转变成了日后无休止的诉讼。2017年1月,欣泰电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2018年的终审,结果都毫无意外地判决证监会胜诉。

在起诉证监会的同时,温德乙还试图拉深交所下水。

2017年12月,欣泰电气向深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发生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施行前,深交所的退市决定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对此,法院认为,证监会认定欣泰电气存在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为2016年7月5日,此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已经生效,深交所对其作出退市的决定并无不妥,遂判决驳回欣泰电气的诉讼请求。

但是温德乙还是不放弃挣扎,他决定以个人名义起诉证监会。

他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并未实施过指使发行人欺诈发行的行为,证监会对其分别按照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予以处罚,违反了“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在去年5月21日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温德乙个人能够就虚构收回应收款项以及就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等公司重大活动,在未经董事会讨论的情况下基于个人意志进行决策,明显超出其作为董事长的职权范畴。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的行为自然可分,实质上是数个行为。其次,温德乙作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欺诈发行和违法披露信息所实施的指使行为,不能为公司集合意志所涵盖。

正如温德乙自己所预料的那样,他再次败诉。开庭当天,温德乙本人在辽宁丹东陪朝鲜代表团散步。他说自己并不关心开庭情况,“几乎不可能赢的”“我已经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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